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污染氣體的收集、排放及排氣筒要求
1.污染氣體的收集
(1)對產生逸散粉塵或有害氣體的設備,宜采取密閉、隔離和負壓操作措施。
(2)污染氣體應盡可能利用生產設備本身的集氣系統進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氣體采用集氣 (塵)罩收集。
(3)當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閉罩時,可根據工藝操作要求和技術經濟條件選擇適宜的其他敞開式集氣(塵)罩。集氣(塵)罩應盡可能包圍或靠近污染源,將污染物限制在較小空間內,減少吸氣范圍,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集氣(塵)罩的吸氣方向應盡可能與污染氣流運動方向一致,利用污染氣流的動能,避免或減弱集氣(塵)罩周圍紊流、橫向氣流等對抽吸氣氣流的干擾與影響。
(5)吸氣點的排風量應按防止粉塵或有害氣體擴散到周圍環境空間為原則確定。
2.污染氣體的排放
(1)污染氣體通過凈化設備處理達標后由排氣筒排入大氣。
(2)排氣筒的高度應按《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和行業、地方排放標準的規定計算出的排放速率確定,排氣筒的高度應同時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批復文件要求。
(3)應根據使用條件、功能要求、排氣筒高度、材料一供應及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采用磚排氣筒、鋼筋混凝土排氣筒或鋼排氣筒。
(4)排氣筒的出口直徑應根據出口流速確定,流速宜取15m/s左右。當采用鋼管煙囪且高度較高時或煙氣量較大時,可適當提高出口流速至20~25m/s。
(5)應當根據批準的EIA文件的要求在排氣筒上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頂留連續監測裝置安裝位置。排氣筒或煙道應按相關規范設置性采樣孔,必要時設置測試平臺。
(6)排放有腐蝕性的氣體時,排氣筒應采用防腐設計。
(7)大型除塵系統排氣筒底部應設置比煙道底部低0.5~1.0m的積灰坑,并應設置清灰孔,多雨地區大型除塵系統排氣筒應考慮排水設施。
(8) 非防雷保護范圍的排氣筒,應裝設避雷設施。
(9)對于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的煙囪,應按相關要求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
以下節選自環保部: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 2000-2010 )
3.1 除塵dust removing 指治理煙(粉)塵污染的工藝,由集塵罩、管道、除塵器、風機、排氣筒以及系統輔助裝置組成。
5.3污染氣體的排放
5.3.1 污染氣體通過凈化設備處理達標后由排氣筒排入大氣。
5.3.2排氣筒的高度應按GB16297 和行業、地方排放標準的規定計算出的排放速率確定,排氣筒 高度應同時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批復文件要求。
5.3.3 排氣筒結構應符合 GB 50051
5.3.4應根據使用條件、功能要求、排氣筒高度、材料供應及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采用磚排氣筒、 鋼筋混凝土排氣筒或鋼排氣筒。
5.3.5 排氣筒的出口直徑應根據出口流速確定,流速宜取 15 M/S。
5. 3.6應當根據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在排氣筒上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 預留連續監測裝置安裝位置。排氣筒或煙道應按GB 16157設置性采樣孔,必要時設置測試平 區大型除塵系統排氣筒應考慮排水設施。